配资网址之家 发“蛤蟆汤”视频被罚45万元?执法不能任性
只是在网上以视频形式分享了一道用牛蛙制成的“蛤蟆汤”配资网址之家,就收到了45万元的“天价罚单”——近日,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名餐馆老板的经历引发社会关注。
7月11日,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,经初步调查,2025年2月15日,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中华蟾蜍(俗称蛤蟆)加工菜品的视频。3月17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,并于3月24日下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。3月27日,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,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。5月12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,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。目前,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。
查明事实是开展行政执法的前提,但根据相关报道,当地执法部门对事实的认定,却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。据红星新闻报道,7月11日下午,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涉事店铺老板发布的视频当中涉及“蛤蟆”,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。可是据店家解释,这道菜实际的原料是在市场购买的牛蛙,并非国家“三有”保护动物中的“癞蛤蟆”,牛蛙按当地风俗一般叫做“蛤蟆”。如果事实的确如此,那么店家顶多是因使用惯常俗语而导致说法不够严谨,又何至于被误解为加工制作保护动物而被重罚呢?
对此,人们不禁要问,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出“天价罚单”之前,究竟有没有与视频发布者进行充分沟通、做好关键事实的核查?45万元的罚款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,是否存在任性用权、“小过重罚”的问题?若是并未认真核实就仓促下发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恐怕失之草率。
此外,有关涉事视频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广告”,也有必要进行更加严谨细致的认证。上述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中,明确此事的立案依据是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:广告不得有“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”等内容。
可是正如有律师指出的,广告的情形限于“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,附加购买链接”的商业推广行为。而前述店家发布的视频中未标注菜价、没有购买链接,应不属于商业推广行为。如果商家发布的视频并不能简单认定为广告,在事实上也没有“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”,相关执法依据就未免过于牵强,难以经得起推敲。
虽然当地市监局最终决定不对这名店主作出行政处罚,但是此事中的重重疑点却不能轻易放过。要知道,执法决定反复之间,不仅会给店家声誉和正常运营带来影响,也会影响市场监管工作的严肃性,损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。更值得追问的是:如果此事未在舆论场上引发争议,店家又是否会真的被迫缴纳这笔“天价罚款”?
近些年,中央有关部门三令五申,明确要求执法机关避免“小过重罚”,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,确保过罚相当。正如该店老板所说的,饭店规模较小,45万元罚款远超其经营能力,可能导致饭店破产。特别是对小微市场主体来说,一次执法“失误”,很可能毁掉一个或几个家庭的生计来源。拒绝趋利性执法、任性执法,以严谨务实的态度查明事实、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,才能避免类似“发蛤蟆汤视频被罚45万元”的乌龙事件再次发生,回归执法为民的初衷。
来源: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配资网址之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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